一、本館為培養讀書風氣,鼓勵師生閱覽,以發揮學校圖書館的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師生可持學生證、閱覽證入室借閱圖書,學生證或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三、本館圖書借閱時間如下(例假及寒暑假另行規定):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四、圖書室內圖書師生均可自由借閱,抽閱後請放回原架位。
五、借閱圖書,教職員每人每次以二十冊為限,為期六十天(含續借),學生則以五冊為限,借閱期限三十天。逾期不還者,得暫停其借書權利。
六、逾期未還圖書,每逾期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乙天,逐日累計,經本館三次通知催還均未歸還、理賠者,即逕行銷證、記過處分。記過後再催討不還者,以累犯累過處理。
七、圖書遺失或污損,應自行購置相同圖書賠償,無法購償之絕版書,依市價標準五倍之價款賠償,未遵照賠償應接受銷證、記小過處分。
八、學生證或閱覽證遺失,於申請補發後,應向本館提出更新卡號,如發生冒借圖書,致使本館蒙受一切損失,概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九、參考室及期刊室內各種資料,限於室內閱覽,概不外借。如需借閱請另辦申借手續。影碟室資料在館內放映,恕不借出。
十、讀者應自重自愛,遵守公德,如有竊取圖書或公物等情事,一律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一、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向本館服務台登記預約,但以課業及特殊需要參考之書籍為限。
十二、本館如有清查、整理、改編或裝訂圖書作業時,得隨時索回借出圖書,以利作業。
十三、借出圖書,無論到期與否,一律於學期結束前歸遷,以便清書。
十四、教職員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圖書,或完成理賠,否則不得辦理離校離職手續。
十五、本規則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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