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9年07月2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
107年8月29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一)、103年11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107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
(二)、促進學生適性發展,銜接學生升學進路
(三)、落實學生自主學習,發展學生學習特色
三、原則
(一) 、學生自主學習時間之規劃,以發展學校特色和銜接學生進路為主軸,規劃模式配合學校發展、學生需求、課程規劃、排課需求和師資安排。並藉此增進學生自主規劃與自主學習之能力,以落實自主學習精神
(二)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圖書館主辦 ,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
學習小組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成員由圖書館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有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資訊執秘、各年級級導師、家長代表1人及學生代表1人,共11人。
2. 學生自主學習推動小組,負責推動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包含:
(1). 規畫學生自主學習輔導課程,輔導學生規劃及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2). 擬定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參考格式。
(三) 、由圖書館召開小組會議,辦理計畫申請、實施等。初審以評估計畫是否明確與可行,能否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為原則。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申請計畫與審查會議應於前學期期末前辦理,並於開學前完成自主學習計畫審查公布結果。
(五) 、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達18節,本校安排於高二上學期「彈性學習時間」所定節次實施。
(六) 、學生自主學習得搭配學習成果報告或展示,依所規劃之自主學習計畫,以學期或學年度為單位,公開學習成果、檢核相關績效。
(七) 、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由圖書館與教務處協商後安排與公告。
四、輔導管理
(一)本校安排師長輔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畫,並得安排師長督導自主學習事宜,相關師長得核實計支鐘點。
(二)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5人以上、35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習建議。
(三)學生得於高二彈性學習時間,規劃進行自主學習,並得採個人或小組方式(至多3人),進行專題(書)、議題或創新實作,且應安排進行成果報告或展示。
(四)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前,應經老師指導和討論後,填具申請表經家長(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
(五)學生自主學習,出缺勤管理、教室管理以及作息時間,均比照一般課程。
(六)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訂有統一格式(如附件),包括學習的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資源或設備等。
(七)學生自主學習場域,以校內為原則;所需之資訊設備、圖書和使用空間,應依校內相關規定借用。若有使用衝突之情形,得由相關處室統一協調之。
(八)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不佳或屢有干擾學習活動情事者,依情節嚴重,由主責處室集中輔導,並依校內規定處理。
(九)指導教師可鼓勵學生將自主學習成果彙整,納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十)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並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時 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
五、自主學習依據課綱相關規定不列計學分。
六、本規範經本校學生自主學習推動小組討論後,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109年07月2日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
107年8月29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一)、103年11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107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
(二)、促進學生適性發展,銜接學生升學進路
(三)、落實學生自主學習,發展學生學習特色
三、原則
(一) 、學生自主學習時間之規劃,以發展學校特色和銜接學生進路為主軸,規劃模式配合學校發展、學生需求、課程規劃、排課需求和師資安排。並藉此增進學生自主規劃與自主學習之能力,以落實自主學習精神
(二)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圖書館主辦 ,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
學習小組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成員由圖書館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有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資訊執秘、各年級級導師、家長代表1人及學生代表1人,共11人。
2. 學生自主學習推動小組,負責推動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包含:
(1). 規畫學生自主學習輔導課程,輔導學生規劃及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2). 擬定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參考格式。
(三) 、由圖書館召開小組會議,辦理計畫申請、實施等。初審以評估計畫是否明確與可行,能否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為原則。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申請計畫與審查會議應於前學期期末前辦理,並於開學前完成自主學習計畫審查公布結果。
(五) 、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達18節,本校安排於高二上學期「彈性學習時間」所定節次實施。
(六) 、學生自主學習得搭配學習成果報告或展示,依所規劃之自主學習計畫,以學期或學年度為單位,公開學習成果、檢核相關績效。
(七) 、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由圖書館與教務處協商後安排與公告。
四、輔導管理
(一)本校安排師長輔導學生規劃自主學習計畫,並得安排師長督導自主學習事宜,相關師長得核實計支鐘點。
(二)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5人以上、35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習建議。
(三)學生得於高二彈性學習時間,規劃進行自主學習,並得採個人或小組方式(至多3人),進行專題(書)、議題或創新實作,且應安排進行成果報告或展示。
(四)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前,應經老師指導和討論後,填具申請表經家長(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
(五)學生自主學習,出缺勤管理、教室管理以及作息時間,均比照一般課程。
(六)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訂有統一格式(如附件),包括學習的主題、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資源或設備等。
(七)學生自主學習場域,以校內為原則;所需之資訊設備、圖書和使用空間,應依校內相關規定借用。若有使用衝突之情形,得由相關處室統一協調之。
(八)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不佳或屢有干擾學習活動情事者,依情節嚴重,由主責處室集中輔導,並依校內規定處理。
(九)指導教師可鼓勵學生將自主學習成果彙整,納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十)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並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時 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
五、自主學習依據課綱相關規定不列計學分。
六、本規範經本校學生自主學習推動小組討論後,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